昆山龙哥案,我们老师提到过,我自己也有一些想法 仅代表个人想法。
首先,龙哥被反杀,杀人者被判处正当防卫,实际上是有法条依据的,属于刑法上的无限防卫,即对于绑架,杀人,强奸,抢劫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,造成不法侵害死亡的,不负刑事责任 ,基于此,是法条依据。
再者,分析为什么构成正当防卫,原因在于龙哥说,我车了有枪,回车里拿枪打死你。这句话让行为人认为 正当防卫的时机,即不法侵害仍然存在 因此在龙哥拿到枪(不确定有没有枪)之前,反杀龙哥,仍然满足正当防卫构成要件。
最后,不可否认社会舆论的重要性。法官在审理案子多方考虑 已经综合刑事考察,不能说绝对公正,至少广泛被社会认可